本期答主: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 劉雅琳
問:如果我想要取得某個作品著作權或授權他人使用我的作品,是否一定要簽訂著作權合同呢?
答主:除非法律另有規(guī)定,否則我們建議針對上述事宜的約定都簽訂書面合同。這既是著作權的權利性質決定的,也是著作權法強調的。從權利性質上來看,著作權是無形財產權,作品雖然需要固定在載體上,但是它的價值并不像有形財產那樣必須依托有形的物質。想象一下,某個作品可以同時被固定在多個載體上,每個載體都是作品的一次復制,擁有一個作品的載體(一本書,一張CD),并不能擁有權利本身,而僅僅是擁有了使用作品的權利。從權利人的視角,我們可以把對作品的權利在同一時間,多個地域,授權給不同人使用。這種無形性,需要我們用協(xié)商一致的合同,用語言描述把它明確下來。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,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;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轉讓著作財產權,應當訂立書面合同。
問:著作權合同具體包括哪些種類的合同?
答主:著作權合同是對著作權使用、轉讓、質押等相關聯(lián)事由進行約定的一系列合同的總稱。如果以著作權法律關系的設立、變更作為切入點,可以分為以下幾種:1.在作品創(chuàng)作完成前簽訂的,約定著作權歸屬及創(chuàng)作要求的《委托創(chuàng)作合同》、《拍攝(攝制)合同》等;2.作品創(chuàng)作完成后,約定著作權使用、再創(chuàng)作方式及收益分配的《作品授權許可合同》、《作品改編協(xié)議》等;3.約定著作權權利轉讓或設立質押的《著作權轉讓協(xié)議》、《著作權質押協(xié)議》等。
需要額外注意的是,依據《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》,以著作權出質的,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共同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。質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《著作權質權登記簿》時發(fā)生效力。
問:委托創(chuàng)作合同忘記約定著作權歸屬的,法律有什么特別規(guī)定嗎?
答主:受委托創(chuàng)作的作品,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。如果委托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,著作權屬于受托人。在后者情況下,委托人享有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作品的權利;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,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(chuàng)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。
問:作品授權許可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?
答主:作品授權許可合同除了一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外,應明確約定授予的權利內容、是否是獨家授權,授權是否可轉讓以及授權的期間和地域等。
在授權內容上,我國《著作權法》規(guī)定了復制權、發(fā)行權、出租權、展覽權、表演權、放映權、廣播權、信息網絡傳播權、攝制權、改編權、翻譯權、匯編權等著作財產權,上述權項著作權人均可以許可他人使用。在實踐操作中,如果對作品的使用方式比較簡單的,授權條款可以寫成權利項目的列舉,如圖書出版合同中,授權內容經常為復制權、發(fā)行權。如果作品的使用方式比較復雜,想要盡可能的包括多種使用方式,建議可以采取“描述”式或“描述+列舉”的表達方式,可以用商業(yè)語言描述許可人將以何種可能的方式使用,同時再列舉相應的權利種類。無論采取何種方式,都要保證授權內容無歧義,不要留下模糊地帶。
作品授權許可合同也應詳細約定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期間。包括約定作品的復制發(fā)行和信息網絡傳播范圍等。
問:授權許可合同中約定了非專有使用權的,還能就同一作品和第三方簽訂專有使用權嗎?
答主:不可以。授權許可合同中約定被授權方有專有使用權的,被授權方有權在授權范圍內獨家使用該作品。如果這個作品本身已經簽訂過非專有使用權授權合同,那么權利人就應該注意在先授權到期或回收前,不要簽訂會導致授權沖突的授權協(xié)議。對此,建議權利人提前做好授權計劃,在作品對外授權過程中做好授權管理,以便更充分的對作品進行開發(fā)利用。
(以上僅代表答主個人觀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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